爆破作业单位行为规范
(一)接照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定的资质等从业范围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一是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得超过其资质等级;二是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超过其从业范围。
(二)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非法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
(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上述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以及超越核定的采矿区域、界限进行开采作业的;
(2)道路、水利、电力、市政和基础建设等工程,没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立项或施工的证明文件的;
(3)拆除爆破作业项目,不能提供拆除目标所属单位(或个人)同意拆除的证明文件的;
(4)农村打井、宅基修整,不能提供村(居)委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的;
(5)其他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的爆破作业项目。
(三)不应转包爆破作业项目
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应当由本单位实施爆破作业,不得再向其他爆破作业单位转包;如果爆破作业单位无法完成爆破作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与原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后,与新单位签订合同。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路桥、市政、水电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本单位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中的爆破作业项目分包一次,但禁止承接爆破作业的分包单位再次转包。
(四)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要求
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其中,“有利害关系”是指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家单位有共同股东或投资人、两家单位有隶属关系(如一家单位为另一家单位的子公司)、两家单位有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形。
(五)备案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作业项目业绩是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换证或升级工作的基础,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登录项目所在省的民用爆炸物品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项目审批和业绩备案工作,同时将相关材料送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六)从业人员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首先,爆破作业单位聘请的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次,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档案,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及时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流向登记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符合标准要求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炸物品销毁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